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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4〕11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条款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
(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工程),并逐一确定采购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品目名称及编码。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与采购标的对应的具体类别名称及代码(详细至中类)。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采购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不得随意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确定为未列明行业。
(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确认已充分了解相关产业满足3家或以上企业符合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分。
(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供应商(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属于中小企业”作为资格条件。
(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关于投标(响应)文件编制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模板提供,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
(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所属行业或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对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进行审查。
(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由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依法审查相关供应商是否满足条件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四)如供应商存在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在评审专家最终提交评审意见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醒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再次核对供应商是否未采纳符合条件。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8日